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征管范围后税收
征管资料移交及计会统业务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 深国税发[1999]601号)
各分局、区局:
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569号)和《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9]602号)精神,我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内资银行国税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在部分分局内作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征管范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和有关计会统业务工作布置如下:
一、需明确的几个业务问题
(一)根据《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9]602号)的规定,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从11月份起。
(二)海洋石油分局从2000年1月1日起负责征收的内资银行和深圳市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联社)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从1999年12月份或第四季度起。
(三)1999年度的内资银行企业及联社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
(四)非银行金融企业(联社除外)营业税及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征收。
(五)各稽查分局从文到之日起,不再对已移交企业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对正在进行中的稽查案件,各稽理分局负责稽查、审理、执行完毕。
二、征管资料的移交
(一)需要移交的原始征管资料。各单位需移交的资料必须用本单位统一印制的牛皮纸档案袋按户封装,并在档案袋封面上贴好移交清单。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移交资料:
(1)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资料;
(2)税务机关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协议书;
(3)其它资料。
2、内资银行及联社的国税税收的移交资料:
(1)税务登记资料;
(2)各征收分局自国税局成立以来的所有征管资料;
(3)各稽查分局自国税局成立以来的所有稽查资料。
(二)需要移交的电脑资料
由于海洋石油分局、特区内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在计算机系统、征管软件上不统一,所以电脑资料的移交由市局计算机中心负责协调。
(三)资料移交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