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
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第638号 1999年12月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工作中,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时,应使用本通知书。
2、本通知书由税务机关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检查人并由收件人填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