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纳税人,应如实填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并连同本条第(一)款所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审核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连同上述证明材料,一并退还软件纳税人。
软件纳税人新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新开业的软件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软件产品,亦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当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局应加强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审批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审核、报批制度。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申报、专用发票的使用,应加强管理和检查。
(六)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纳税人,其全部应税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四份。样式随后,各局自印)。对软件纳税人违反本款规定的,按照软件产品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七)各局应按月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办理清算退税手续。对软件纳税人报送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审查核实后,各局主管征收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计划会计部门各留存一份,退还软件纳税人一份,并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在其税款入库的次月底前,办理退库手续。
(八)软件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的清算退税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财政部财会字[1999]6号通知规定,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九)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已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软件纳税人,按如下规定办理:
1.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软件产品征收率审核确认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的更换备案手续。《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的具体更换备案办法,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更换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2.软件产品1999年10至11月份的应纳税款不再按规定税率进行结算。自1999年12月份起,应按软件产品所规定的税率核算销项税额,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可按软件产品的规定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对其1999年10月1日以后已按6%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可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于1999年12月31日前按软件产品的规定税率换开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