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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关于纠正不正当“引税”行为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方税务局、审计局关于纠正不正当“引税”行为的若干意见
(1999年11月1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
  为了有效遏制和纠正不正当的“引税”行为,维护首都良好有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纠正不正当“引税”行为的要求和全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纠正不正当“引税”行为和规范财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优惠政策备案制度。各区、县政府应在2000年2月底之前将自行制定和正在执行的各项优惠政策,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今后,凡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要及时向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认真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各区、县政府制定支持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增值税返还,不得擅自或变相减免国家税收,不得以不正当“引税”方式吸引企业到本辖区纳税。为鼓励企业到本辖区投资,各区、县要为企业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要强化企业纳税意识,深化企业发展依赖税收返还的意识。各级财政部门支持企业发展,要严格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与企业上缴税收指标挂钩,不得与个人奖励直接挂钩,坚决杜绝虚收虚支、收支不实现象。
  三、明确财政支持企业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是:适合首都经济特点的高新技术、环保等新兴产业;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以及对全市经济结构和调整等影响较大的其它项目等。企业对财政扶持资金应列入“国家资本金”科目。
  四、加强和完善工商、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核算均不在本辖区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严格制止企业“空壳”注册现象。
  五、清理各类开发区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要鼓励生产经营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限制商贸等“空壳”企业的税收返还。
  六、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政府部门扶持企业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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