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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9]第292号 1999年12月8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最近,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等6委厅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湘价费字第245号),全省将从2000年3月1日起开始换发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收费许可证,为使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内容说明
  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新的《收费许可证》由正本(含框架、内芯)、副本(含封面、内芯)及申请表三部分组成。
  1、正本内容包括证号、收费单位、单位地址、收费项目、有效日期、制证机关和发证机关等。正本的有关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正本主要用于悬挂和购买票据。
  2、副本内容包括正本证号、副本证号、制证机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收费性质、使用票据种类、备注、年审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单位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证芯封皮载明国家六部委有关规定,封底印有“持证须知”。副本有关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副本主要用于亮证收费和年审。
  3、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申请单位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意见等。申请表主要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发证机关复核。
  二、印制及发证方式
  为规范管理,降低成本,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及申请表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分级发放。省直和中央在长各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市州和中央、省派驻其市州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由市州物局核发《收费许可证》,县(市、区)级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按隶属关系,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标准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按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执行;对已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的单位发证时不得再收取工本费;物价系统内部的结算价格由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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