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电力局关于明确空调用电等有关电价政策的通知
(苏价工[1999]475号 1999年12月8日)
各市物价局、经委(计经委)、供电局(电业局)、常熟市物价局:
为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调整电力消费政策,经研究,决定对商业空调等用电价格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空调用电价格。对商业服务企业的中央空调用电价格不再执行商业照明用电价格,改按动力用电价格执行。其他行业的空调用电以及商业服务企业的非中央空调用电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用电单位应将中央空调用电部分单独装表计量(不得再收取供电贴费)。在独立装表之前,由供电部门与用电单位按用电情况协商确定比例。
二、对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非化肥企业的合成氨用电不再执行定额内外两种价格,全部改按优惠电价执行,即全部用电量每千瓦时均优惠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