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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补充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98号 1999年12月1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总是明确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原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行印制的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自1999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予以缴销。
  二、“北京市外产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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