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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安部门对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收费问题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安部门
对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收费问题的函
(苏价费函[1999]202号 1999年12月22日)
宿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费的报告》(宿价费(1999)173号)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公安部门对涉嫌淫秽物品的音像制品进行审查鉴定属于行政职能工作范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由财政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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