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防伪
税控系统推广及软件升级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6日 深国税发[1999]600号)
各分局、区局:
为顺利完成今年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任务,确保增值税新版电脑发票的正常启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应继续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工作,保证所有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1999年12月底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同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于未纳入该系统的企业开具万元以下面额的发票。
三、由于新版电脑专用发票的格式不同,必须装配新版防伪税控开票软件方可开具。因此,各单位应加快软件升级工作的进度,确保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防伪税控企业的软件升级工作。为做好该工作,经与四通公司协商,近日将拟派若干名技术人员前往各单位进行软件升级工作(见附件一),各单位应派人员协助,安排好工作场所,并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前来主管征收分局(或区局)进行软件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