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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9]湘价费字第316号 1999年12月23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及时地做好医疗技术鉴定工作,经研究,同意对该项收费作如下调整:
  一、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不分级别均按每宗700元一次性收取,除此以外不得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负担。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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