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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收取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的通知
([1999]湘价费字第315号 1999年12月23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收费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同意你厅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按每人50元收取(考区办12元、考点办8元、组考单位30元),用于制卷、租场、监考、评卷、医疗设备、器械和材料耗损等费用开支。此项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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