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1999]470号 1999年12月6日)
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报请审批检测项目收费的报告》[公交检(1999)第11号]悉。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你中心开展的13种安全产品的统一监督检测、定期检测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凡接受委托开展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检验等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出同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