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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
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680号 1999年12月23日)

  一、原以农场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个农场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在接到本文件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和申报手续,逾期不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原实行以农场为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单位,1998年度的亏损,可由其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在1999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弥补。具体分解办法由市农工商总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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