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汇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9]594号 1999年12月6日)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汇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联证字[1999]77号)收悉。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时间问题及你公司在外地的有些分支机构已经当地预缴了第二、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现对你公司汇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9年度仅对你公司设在深圳市内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你公司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深圳市外的分支机构1999年第四季度及1999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仍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凡是没有按税法规定预缴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深圳市外的分支机构,必须在今年内地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预缴完毕。
四、从2000年1月1日起,你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属于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一律按税法规定汇总到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