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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信用社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有关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

  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账准备金继续核销。
  (四)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处理问题。信用社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住房周转金中列之,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出售职工住房处理问题。信用社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职工住房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的,其取得的收入超出房屋净值的部分,计入职工住房周转金;其取得的收入低于房屋净值的部分,暂在住房周转金中挂账。
  (六)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审批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装修费,信用社对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书面报告,并附工程预算表,待工程完工后,填报“固定资产装修审批表”并附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列入当期成本。信用社一个营业网点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城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七)关于固定资产租赁费的审批问题。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和变相融资租赁方式租赁不动产。对确实需要,并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可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成本。融资租入的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费,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长期应付款处理,不得列入成本。
  (八)关于呆账核销的审批问题。信用社发生需核销的呆账应填报“呆账核销审批表”,报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当年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具体审批权限是:信用社每笔呆账在1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城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审批;每笔呆账在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每笔呆账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九)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见湘国税函(1997)031号)规定,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条款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企业风险。因此,信用社股金从1997年起不能再实行“保息分红”,只能分享股息红利,也不能因为不能按期分得股息红利而抽走股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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