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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信用社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有关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信用社
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有关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307号 1999年12月16日)


  为组织指导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做好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财务、会计方面的有关规定,现就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有关税收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要求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不仅是信用社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而且是信用社对年度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和核实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于提高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国家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去年以来,国家对信用社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使得今年的决算工作政策性更强、难度更大,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和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并加强领导,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切实做好今年会计决算的各项工作。
  二、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信用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项目、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部门和信用社的内部费用考核指标,不能作为税收扣除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处理问题。由于今年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信用社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规定利率执行。同时,对已形成呆账贷款应收未收挂账利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凡符合坏账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提取可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信用社也可逐笔计算。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到期存款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可计入当期损益。
  (三)关于呆账准备金提取问题。信用社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列入当年成本。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可以在下年度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贷款)×1%-上年呆账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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