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的通知[失效]

  六、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行使询问职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工作的程序
  1、税务检查人员实施询问,采用传唤方式进行的,一般应提前三天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填制,并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税务检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必须两人以上,必须在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表明身份。
  3、税务检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必须有专人记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询问涉税案情和事实,要直接切入问题提问。不得诱导、暗示被询问人对所提问题作某种回答,严禁采取胁迫、欺骗的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提供证言。
  5、税务检查人员在询问行将结束前,应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申辩权,并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辩解意见。
  (二)填写制作《询问笔录》
  1、基本情况部分:包括询问时间、询问次数、询问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被询问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1)询问时间:包括询问开始与结束的时间。时间应完整注明年、月、日、时、分。
  (2)询问次数:凡进行两次以上询问的,第二次以后的询问笔录应当注明“第×次询问”。
  (3)询问地点:填写实施询问所处的详细地址。
  (4)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在询问结束时,询问人、记录人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5)被询问人姓名:被询问人为个人的,记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询问人为代表纳税单位的,记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以及所代表的纳税单位全称等情况。
  2、询问与陈述部分。为询问笔录的主体内容,由询问人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陈述构成。
  (1)询问人员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其某一纳税事实及情况采取一事一问方式进行询问。询问记录人员对其陈述和认可的事实及情况进行记载,记录要客观、准确、详略得当。
  (2)记录被询问人违法事实的陈述,一般应包括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情况。事实复杂的,应对每一事实,每一环节及相关的证据来源逐一询问,并作连续、详细的记录,如实记载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对关键性情节要记录原话。
  (3)询问结束前,对被询问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询问笔录中应如实记载。
  3、笔录结束部分:包括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和签名或盖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