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第645号 1999年12月8日)
各区县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询问工作,规范我市地税系统正确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保证询问工作为税务检查提供合法有效的定案依据,提高办案质量。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询问是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的一项基本职权,是税务机关对检查中掌握的疑点或查帐时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的线索,向有关人员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提问,以证实或印证某些事实及情况的调查活动,是税务机关有效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方法。
二、询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依法执行税务检查公务的人员,询问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税务检查人员在行使询问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实施。
三、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实施案头稽核、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的工作中,根据案情的需要,均可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询问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
四、税务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使询问职权,可以采取实地询问、传唤询问的方式进行。
(一)采取传唤询问方式的,实施询问职权的税务机关,应向被询问人发出通知,并办理送达手续。
(二)采用实地询问方式的,在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随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需核实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询问时,只就其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问题及相关情况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