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南
师大艺术、体育专业超学时教学成本费用的批复
(湘价费字[1999]第293号 1999年12月8日)
湖南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师范艺术、体育等专业超学时教学收取个别辅导费及器材消耗等成本费的请示》收悉。考虑到师范教育中艺术、体育等专业学生培养成本费用比一般专业相对较高的因素,同意你校在教学大纲规定课时之外,对自愿申请利用(操作)学校开放的计算机房、琴房、设计室和体育器材等教学设施的学生试行有偿服务,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含辅导和设备器材消耗费)
二、上述有偿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收费。
三、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凭收费许可证到当地税务部门领购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