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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增补国有煤矿水大矿井生产用电实行优待电价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增补国有
煤矿水大矿井生产用电实行优待电价的通知
([1999]湘价重字第322号 1999年12月28日)


娄底、衡阳、怀化、郴州市物价局、电业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9)115号《关于再调整国有煤矿水大矿井的批复》精神,为适当减轻水大矿井排水电费负担,决定在(1998)湘价重字第165号文件基础上新增金竹山、利民、冷水江、宝源、衡阳裕民、怀化椒板溪等6个国有煤矿水大矿井的生产用电电价实行优待,具体标准按(1998)湘价重字第16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国家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0.077元,上述优待电价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对于已关闭的潭家山、溆浦均坪两矿停止实行优待,煤炭坝煤矿年生产用电剔除0.9亿Kwh以后执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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