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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外[1999]第615号 1999年12月27日)


对外分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国库券利息收入特案报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分管二[98]第381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但企业的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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