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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公路局所属单位道路施工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
公路局所属单位道路施工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9]193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公路局所属单位的道路施工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市公路局所属单位应抓紧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纳税手续。与此同时,考虑我市道路建设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对北京市公路局所属各单位1998年度以前,由养路费支付的道路施工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办法是,各单位填报“北京市公路局系统营业税返还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公路局汇总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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