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700号 1999年12月29日)
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地方税务局、亦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函》(国税函[1999]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调出实验区的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单位应按文件规定对调出实验区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理。
二、对调出实验区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的原区内企业,可按照北京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京科新发[1999]第115号《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认定后可享受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
三、对调入实验区及继续保留在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均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