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编报
1999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9]522号 1999年12月2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各种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税收计会报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地税计[1999]29号)为依据,按市局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报表编报事项及审核标准进行编报。对12月及1―11月对帐中报表的数据误差及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中进行修改纠正。在市局下发的“天龙”会统报表程序中,虽设定了各种报表的表内计算和审核以及表间审核,但各局在编报报表时,仍要同时参照有关文件中的审核标准及表内表间审核公式,对报表进行人工审核,以确保各种报表的填报质量。
二、1999年年终决算截止到12月30日,请认真作好年终金库对帐工作,各区县局、各分局年底前发生的各项差错及各调库事项,应于12月30日金库结帐前办理完毕,保证全年各项收入的准确反映。“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各项税收收入累计数以银行年累计数为准,调整当月数。对帐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局、各分局将截止1999年年底的累计收入,分中央、市和区(县)三个级次,按各税种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项目,以金库对帐单收入累计数为准,调整当月数。
(二)企业所得税在入库表中,以金库对帐单企业所得税各款项合计的收入累计数为准,调整当月数;在统计报表中再按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分别与金库对帐单收入累计数核对,其合计应与入库表中的企业所得税相等;其中,在统计报表中国有企业所得税项包括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应划分出股份合作企业所得税,分别填列。
(三)入库表中的营业税项下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校办企业营业税退税”、“福利企业营业税退税”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退税”,与金库对帐单相关款项的累计数核对;“其他营业税”与金库对帐单中的“一般营业税”款加上“营业税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的合计累计数核对。上述各款均以金库累计数为准,调整当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