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北京地区流通
领域进口食品统一加贴使用CIQ标志的通知
(京检认[2000]第3号 2000年1月1日)
北京地区各经销及使用进口食品单位:
为适应当前机构改革的需要,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统一并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口食品统一加贴CIQ标志的通知》(京检法[1999]第396号)及食品卫生法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地区经营、销售、使用进口食品的单位,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须统一加贴使用CIQ标志,原中国卫生检疫激光防伪标志、北京动植物检疫局检疫监管标识同时废止。同时,每批进口食品应附有有效的卫生合格证书及卫生证书附表,货证必须相符,方能在北京地区批发、销售或使用。
二、对于2000年1月1日前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已加贴原标志或原标识,现仍在北京地区流通领域流通的进口食品,须从2000年3月1日起统一加贴使用CIQ标志,原标志、标识延长使用至2000年2月29日废止。
三、从外省市采购,有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及卫生证书附表,但未加贴CIQ标志的定型包装进口食品,须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核查确认后,根据实际数量补发CIQ标志。
四、既无进口食品卫生合格证书又未加贴CIQ标志的定型包装进口食品,经销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提供该批进口食品相关的合法进口手续,经检查确认合格后,移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报验、检验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认证监管处核发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及卫生证书附表,并根据实际数量核发CIQ标志;若经销单位或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合法进口手续,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批进口食品进行处理。
五、领取CIQ标志后,经营、销售进口食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使用记录,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将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CIQ标志只能加贴在经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及其包装上,严禁转让、出售、伪造或假货真贴CIQ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