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同意淮阴市继续收取水厂建设费的批复
(苏价房[1999]489号 1999年12月23日)
淮阴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继续收取水厂建设费的请示》(淮价房(1999)109号、淮财综(19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三淮一体”城市发展战略要求,你市决定,从1999年7月份起,实施淮阴市向淮安市供水工程,以解决淮安市的用水困难,同时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为适当缓解该工程资金缺口较大的矛盾,同意你市随自来水价格继续征收水厂建设费,征收标准不变,即居民生活用水每吨0.10元,其他用水每吨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