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招标机构应将各投标人已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带到招标会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 由招标机构负责核对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如有不符,则由招标机构当众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书作废。投标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过期或重新委托的,须出具新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否则,由招标机构当众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书作废。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到场,则由招标机构当众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书作废。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造价审计部门列席并宣读造价审计结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场监督开标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开标后,由招标机构负责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如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向投标人说明,并宣布为废标。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经评标委员会选定中标人后,由招标机构当众宣布结果。
第二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交易中心要加强对龙岗、宝安交易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交易分中心在运作方式和业务内容上必须与市交易中心一致。
第二十九条 属龙岗、宝安两区计划立项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在其交易分中心内进行。不属龙岗、宝安两区计划立项的项目、特区内各区、福田保税区的项目及各专业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三十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原件(已审查或鉴证);
2、《白蚁防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一条龙服务登记核准表》原件;
4、《反腐保廉敬业守法合约》原件;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命书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明工程名称;
6、《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需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复印件。对于招标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应注明只适用于已招标的内容。未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应另行组织招标并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