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将招标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各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招标会。
第十五条 招标会时,招标机构应将各投标人已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带到招标会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 由招标机构负责核对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如有不符,不能领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过期或重新委托的,须出具新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否则,不能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会结束之前,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则由招标机构当众宣布该投标人弃权。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须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需要,可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向招标人提交不低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部分造价超过五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后,招标机构方可凭交易中心的通知单委托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造价审计。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评标委员会应召开预备会,并邀请造价审计机构列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场监督。 预备会根据招标文件上公布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确定评标的细则。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评标,均应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另行召开商务标开标会。开标均应在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并由招标机构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