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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施行《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机构向不少于3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信息后,从报名投标的申请人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单位为投标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投标人的承建资格进行核准。
  第九条 对于未在深圳注册或超出其承建资格范围的施工单位,经招标机构审查同意后,可由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报名投标。未在深圳注册的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单位在交易中心报名投标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报名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建资格证书或申请参加投标的批复(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5、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6、招标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印签并注明用于招标项目的名称。 对于市属施工企业或专业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可以暂时由取得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报名截止后,交易中心将所有报名资料移交给招标机构。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会两天前,须召开预备会。预备会须在交易中心进行,并邀请造价审计机构列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场监督。 预备会就招标文件中的一些实质性内容进行讨论和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须明确下列实质性内容:
  1、工程地址、现场条件、状况;
  2、工程概要;
  3、工程招标范围;
  4、工程承包方式;
  5、计价依据;
  6、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7、工期、质量要求;
  8、技术要求;
  9、截标、开标、评标时间;
  10、投标报价要求;
  11、评标方法和标准;
  12、合同价的确定方式;
  13、投标书的符合性要求;
  14、主要的合同条款;
  15、施工图纸;
  16、工程量清单;
  17、其它内容。
  对于一般工程,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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