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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施行《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施行《招标投标中
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经2000年1月4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000年一月七日

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市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具体情况,就当前招标投标中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暂行处理办法,当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再另行修改完善。
  第一条 招标人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一般为七人以上的单数。招标机构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其中工程技术、经济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审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投标的,均不得成为招标机构的成员。 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须将招标机构的组成名单、人员简介,其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须通过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深圳市建设工程发包申请表
  2.计划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
  5.工商登记(直接发包项目)
  6.燃气工程图纸审查意见申报表
  7.勘察设计合同(已备案)
  8.建设工程装饰许可证(装饰工程)
  9.监理合同(已备案)
  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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