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春运汽车轮船客运票价问题的通知
(深价[2000]5号 2000年1月6日)
市各汽车运输公司、船务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春运期间我省公路水路客运票价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62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2000年春运期间(1月21日至2月29日)汽车、轮船客运票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春运期间凡营运范围超出深圳市(含宝安、龙岗两区)的客运车辆(不含跨市运输的出租小汽车),客运票价可实行分段上浮政策。其中节前15天(1999年1月21日零时起至2月4日24时止)从深圳始发的客运汽车运价可在省规定基价(详见附表)基础上上浮80%;节后25天(1999年2月5日零时起至2月29日24时止)可在省规定基价基础上上浮60%。
上述上浮幅度已含卧铺车、豪华客车平时的上浮幅度,运输单位不得累计加价。
二、春运期间凡营运范围在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内的公共大巴和出租小汽车(含跨市运输的出租小汽车)的运价,必须按我局规定的正常运价执行,不得上浮和变相提价。
三、春运期间我市港口开往各地的客船票价可在省物价局规定的基价基础上上浮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