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1)《北京建设工程粗装修合格证书》或《北京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复印件);
  (2)房屋销售合同(复印件);
  (3)已缴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的工程决算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上述申报资料后5个月内,应安排专人检查企业有关情况,其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审核其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及各项费用的列支情况,确定可售面积的单位成本。其中,应重点做好对企业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建筑工程费、进口设备材料费和境外销售费用等各项支出的审核,对无合法凭证的支出,一律依法不予列支。
  企业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应提供实际支出的有关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据实列支。
  企业实际发生的境外劳务费用(包括广告费、代理费、手续费、销售费等)应参考企业与境外代理签订的合法劳务合同规定的数额,并且在上述费用实际由该企业直接支付时方可在规定比例内列支。
  企业实际进口的设备、材料(包括开发建设所需各种机器设备及建筑材料等)应凭进口设备、材料的海关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明方可计入成本。
  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时确定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服务行业的标准列支。
  (2)合理确定其单位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已售房屋的利润时应坚持销售收入与成本、费用支出相配比的原则,按照建筑面积合理计算分摊已售房屋应负担的各项成本、费用。
  对于开发项目中的不可出售面积,如绿地、花园、停车场、商业网点、教育设施及会所等,凡由政府有关部门无偿占用或属于业主公共产权的,其相关支出经审核后可计入可售面积的各项成本、费用。凡建成后产权属于企业并由企业经营管理或委托其它企业管理的,其相关支出不可计入可售面积的成本费用。
  (3)准确核定企业销售收入。在审核其收入时应以销售发票中注明的成交价格为准。严格审核其收入组成,除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给予买方的折扣、折让外,其它方式的各种优惠一律不能冲减其销售收入。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收入的,应按销售合同及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结算期收入。
  (4)认真审查关联企业有关情况,对于通过包销、代销等手段造成转移利润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调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