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京检植[2000]第87号 2000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适应目前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出口蔬菜的质量,促进北京地区出口蔬菜贸易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蔬菜包括叶菜类、果菜类、花菜类、块茎、块根等新鲜蔬菜和新鲜食用菌类。
第三条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检验检疫局)是北京地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 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的加工贮存厂、库都必须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填写《出口蔬菜厂、库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北京市农业局出具的蔬菜出口基地认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蔬菜的加工贮存厂、库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合格的,按《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登记条件》(见附件一)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蔬菜的加工贮存厂、库,予以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证》每年审核一次。
第六条 已登记的出口蔬菜加工贮存厂、库须在每年4月底将种植计划和估计产量报北京检验检疫局。
第七条 已登记的出口蔬菜的加工贮存厂、库在生产加工季节每茬蔬菜至少抽取一次叶菜类样品(块茎类视实际情况而定)到北京检验检疫局检测中心进行农残检测。
第八条 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