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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施工企业建筑业管理费收取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施工企业
建筑业管理费收取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目录》(粤府办[1992]6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3]17号文精神,公平、合理收取建筑业管理费,避免多头收费、重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施工企业建筑业管理费收取采取如下办法:
  1、所有在我市承担施工任务的市属施工企业、省属施工企业,外省和中央部属等施工企业,一律按照完成施工产值的4‰比例上缴建筑业管理费。
  2、凡在我市承担单项施工任务的外地施工企业(含境外、港、澳、台施工企业),按合同总造价4‰的比例一次性上缴建筑业管理费。
  3、从2000年度年审起,凡在我市长期注册的施工企业在市外完成的工程,已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了建筑业管理费,并提供工程合同及交款发票,经我局确认,我市不再收取该工程项目的建筑业管理费。
  4、按省、市有关规定,特区内的各区建设局及各管理区建设管理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企业收取建筑业管理费。
  5、施工企业在宝安区、龙岗区承担工程,其建筑业管理费由项目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按完成施工产值的4‰比例代收。宝安区、龙岗区建设主管部门按深建字[1993]33号文件规定,每年向市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上交建筑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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