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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职)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高(职)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深价[2000]12号 2000年1月21日)


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高(职)中学校: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高(职)中基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29)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春季新学期起,调整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高(职)中的学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由560元调至900元;省、市级重点职业高中、市一级普通高中由560元调至840元;区一级普通高中由480元调至780元;一般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由480元调至720元。
  同时,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教计字(1997)7号文精神,对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职)中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的范围作出调整,由只限省、市一级重点高(职)中收取,调整为所有高(职)中均可收取。择校生的招生数量应严格控制,具体招生人数可按计划招生数的10%以内,由市招生统筹安排、严格按成绩择优录取。择校费收费标准为:省一级普通高中(包括国家级、省级重点职高)每生每学年10000元;其他普通高中(职高)一律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择校费可以按学期收取,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由区以上教育部门按不高于50%的比例返还招收学校,其余全部统筹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薄弱学校。学校应将择校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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