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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双方的权利等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服务单位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必须与防伪税控企业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按照当地国税机关的有关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国税机关、服务单位应在发现的当天及时填制《江苏省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19),在3天内分别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和省级服务单位。发现重大问题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用的“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金税卡和IC卡须分别由2人保管。使用和保管场所须有安全保障措施。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国税机关进行系统处理。同时须在案发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第二十八条 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总局将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部分地区由于“两卡”丢失被盗等原因需要更换密钥的,应先提出申请,填制《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发行子系统发行审批单》,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专用设备的安全,不使用时,应将装有金税卡的主机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金税卡、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别由3人分开负责管理,专柜保管。
  第三十条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月逐级汇总上报《江苏省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20)。
  第三十一条 国税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规定收缴的“两卡”,由各省辖市国税局集中保管、造册登记,定期报送至省国税局集中销毁。各地国税机关不得将废卡、旧卡再重新发行给企业使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定期检查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和技术服务情况,市、县国税局原则上应按季检查一次,省国税局原则上按年检查一次,并做检查记录。督促服务单位严格“两卡”的发售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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