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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的通知

第五章 购票开票

  第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须凭税控IC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有关资料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核对企业出示的有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止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并同时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自系统启用起10日内,将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缴销。
  第十九条 防伪税控企业须将开具的专用发票,按日打印出开票清单,并按月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第六章 认证报税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月份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应加盖“无法认证”戳记(附件17);对认证不符的,应加盖“认证不符”戳记(附件17);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应加盖“丢失被盗”戳记(附件1)。戳记加盖的位置在专用发票号码的上方。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江苏省增值防伪税控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18)。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并应及时组织查处。认证戳记由省辖市国税局按照省国税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刻制发放。
  第二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七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应做好国税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统一实行资格许可证制度。市级服务单位须由省国税局和省级服务单位共同确定;县级服务单位由省辖市国税局和市级服务单位共同确定,报经省国税局和省级服务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未经省国税局和省级服务单位批准,不得从事防伪税控系统的服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服务单位,省国税局和省级服务单位可随时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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