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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的通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应根据上级国税机关核准的推行计划,具体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并向主管国税分局核发《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3),并由主管国税分局下达给防伪税控企业。
  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接到主管国税分局下达《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选派专人到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接受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服务单位方可向其发售企业用专用设备;防伪税控企业购买企业专用设备后,应在当日内,向主管国税分局填报《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4)。主管国税分局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报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备查;第三联由主管国税分局留存;第四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开票子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八条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原来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最大开票金额可设定为壹千万元(不含、下同);原来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最大开票金额可设定为壹百万元;原来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最大开票金额可设定为壹十万元;原来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最大开票金额可设定为壹万元;原来使用百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最大开票金额可设定为壹千元。设定壹百万元以下的最大开票金额的须报经县级国税局批准,设定壹千万元的最大开票金额的须报经省辖市国税局批准。
  第九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并报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

第三章 系统发行

  第十条 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省国税局负责发行省辖市国税局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辖市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省辖市国税局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省辖市国税局在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可向县级国税机关所属征收分局发行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国税分局或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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