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0]72号 2000年1月25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省国税局制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工系统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省国税局、省辖市国税局、县(市)国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推行计划的制定、系统的发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税务用专用设备的发放和保管等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内部的日常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 认定登记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并填报《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审批表》(附件1)。
第五条 主管国税分局接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审批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经县(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后,方可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并按月层报《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申请审批表》(附件2)。各省辖市国税局原则上应在每月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定期将推行计划核发给各地执行,在省国税局未核准前各地不得自行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