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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农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农业银行代征
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9]110号)


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地方税务局、农业银行各有关支行:
  近几年个人机动车辆迅猛增加,为方便群众纳税、减少排队时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协商决定,委托农业银行的部分储蓄所代征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
  1、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以下简称城八区)城区范围内农业银行的储蓄所,代征各自行政区域内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已在区地方税务局或农业银行缴纳了 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
  2、纳税人新购、过户、过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3、城八区各地方税务局在征期前与农业银行支行签订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双方盖章签字。
  4、农业银行储蓄所在征收场所,要有统一内容的明示标识。标识中要有“代征××区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字样。
  二、税款征收:
  1、代征税款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2、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要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行驶证和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确认上年度已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
  3、在代征税款时要打印完税证,第一联(收据联)要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纳税标志背面要加盖代征单位印章、填写车辆牌照号码,纳税人纳税后代征机关把完税证第一联及纳税标志一起交给纳税人。
  4、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税额表(附后)执行;每枚纳税标志收取工本费 0.50元。
  5、农业银行每5日定期向地方税务局报告代征各种车辆辆数、税款金额。
  三、税款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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