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0]33号 2000年1月18日)
各分局、区局:
为了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555号)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1999]8号)。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内资企业从事出口商品业务使用何种发票没有明确。经研究决定,为了加强出口商品发票管理,我市企业规范统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现就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凡我市从事商品出口业务的企业,不论其属何种经济性质,均需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的出口专用发票。以前印制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