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农业
银行北京市分行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 京地税一[2000]54号)


车局委京代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
  为做好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群众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委托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各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各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 2000年3月1日至 31日代收代缴零散纳税人的自行车车船使用税。
  二、征收税额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 4元,收取纳税标志工本费 0.50元,每辆共收取4.50元,纳税后每辆车核发一枚纳税标志。
  三、征收办法
  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代收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认真查验纳税人车辆行驶证,并收缴上年完税证。在填开 2000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时,须将纳税人姓名、车辆牌号、日期填写齐全。
  各种票证及纳税标志由农业银行各支行统一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领取;结算时也统一由农业银行各支行统一到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各种手续。
  四、票证管理和代收手续费
  完税证、标志的领发、使用、结存要按日进行登记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及时办理结报手续,以免出现差错。
  征期结束农业银行储蓄机构结清票证后,由支行统一统计实际代收代缴的税款金额报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由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按实际代收代缴金额的 8%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期前要积极与农业银行各支行进行联系,开展业务辅导,搞好委托代收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