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条件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法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开发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开发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有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和专职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人事、劳动、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3%以上;
(七)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八)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产权关系明晰。对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应同时出具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等相关有效证明。
第四章 程序
第六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须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如实报送下列材料:
(一)填写由湖南省科委统一印制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归属证明;
(六)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第七条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需报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需报省科委备案。凡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由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下文,并颁发由省科委统一的印制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冠“湖南”二字的民营科技型企业,需经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委审批认定并颁证。
第五章 管理
第八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归口管理民营科技企业的职能作用,严格按标准和条件抓好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同时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统计和年检;要指导和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机制;要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服务,不得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