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科字[2000]24号)
各市(州)、县(市、区)科委:
现将《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以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教兴湘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人大颁布《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凡在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系属民营科技企业的,或新进高开区前已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不再进行重复认定。
凡在园区外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省、市 (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本省及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研制、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它不仅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而且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还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合资和合作兴办的科技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