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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实行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实行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0]23号 2000年1月20日)


南京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关于南京市1999年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测算方案的报告》(宁价工字(1998)637号)收悉。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规范农村电价行为,减轻农村用电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电(98)39号、国家计委计基础(1998)2113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4号、省政府苏政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你市农村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为全省逐步实行城乡同价作准备。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构成
  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县供电企业销售给乡电管站(营业所)的电价(含国家规定的附加)加省物价局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构成为:1.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主要用于农村低压电网的折旧和维护、修理;2.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3.农村集体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含线损、表损和变损)。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县农电管理总站统一核算、统筹使用,不得再由各乡电管站核算、使用和管理。同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按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项专用,即折旧、修理应分开记帐、单独核算、专项使用,不得串用、混用。
  二、关于农村电价水平的安排
  根据农村电价总水平有所下降的原则,按照各地现行农村公用变电量结构,核定你市农村公用变统一销售到户电价平均水平,具体各类电价水平见附表。各县现行生活用电价格低于表列价格的,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农村的非居、非普工业用电价格中的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6厘用于农村集镇路灯照明用电电费的补贴。
  四、农村专用变用电户的电价按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苏价工(1999)256号)规定的附表价格水平执行,并由县供电部门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五、加强农电管理,实行对农村用户销售电价公告制度
  农村用电实行“一县一价”后,各地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搞计划内外、基数内外两种价格以及在抄见电量外加收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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