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大屯煤电公司
自备电厂转供沛县北网临时电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0]48号 2000年2月12日)
徐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大屯自备电厂直、转供地区用户电价的请示》(徐价管(1999)29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省物价局批准,你市农村统一销售电价已于2000年1月实施。由于历史原因,你市沛县部分地区农村用户用电仍由大屯自备电厂直、转供,并且电价偏低,执行沛县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有一定的困难。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区别对待、同步实施”的原则,同意你市关于大屯煤电公司自备电厂直、转供电销售价格逐步到位的意见。现暂定第一步的实施价格,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执行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