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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乡镇工业小区工程”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乡镇工业小区工程”的实施意见
(2000年2月21日)


  从2000年开始,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工业小区,择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工业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
  一、基本条件
  1、经区县政府及以上部门批准,符合乡镇区域规划。
  2、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工作规范。
  3、区内注册并投资建厂的企业10家以上,当年实现销售总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4、区县有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评价指标
  1、区内企业当年新增到位资金总额。
  2、区内企业的总收入和上缴税金的增长幅度。
  3、区内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占企业总劳动力的比重。
  三、实施办法
  1、成立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组成的“乡镇工业小区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市“乡镇工业小区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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