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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0]34号 2000年1月25日)


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
  我省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已开展多年,现行的收费标准尚不统一,且存在多头评估,重复收费等问题。根据国家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精神,为促进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护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认定批准具有评估资格、并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执业的中介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资信等级评估业务。商业银行自行组织的评估不得收费。
  二、资信等级评估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除商业银行自行组织供内部掌握的资信评估外,任何商业银行不得强迫企业参加与贷款相挂钩的由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信评估,也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评估。中介机构没有企业自愿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中介机构接受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对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评估,由委托方付费,不得向企业收费。
  三、企业资信等级一年评定一次,中介机构不得增加评估频次变相多收费,也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同一内容的评估而重复收费。
  四、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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