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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
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所[2000]84号 2000年2月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照本《通知》规定数额并依据《关于办理1999年度北京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的通知》(银管发[1999]632号)中明确的经费来源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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