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国信
通信企业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0]38号 2000年2月23日)
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197号),为了加强我省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原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及其所属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前工资扣除问题
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和单位是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加强税前工资管理,其税前工资的扣除,采取“分散管理,集中结算”的管理办法。即:各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成员企业和单位实发工资支出总额,允许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末由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工效办法审查核实,统一结算。如果全省汇总实际发放的工资支出总额超过按规定计提的工资总额(含工资基数和效益工资,下同),其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全省汇总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少于应提数,则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征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提出数大于实际发放数的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定在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和单位1999年度的工资基数按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含各类工资性津贴、补贴、奖金)为基准。
二、关于税前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以市、州国信通信有限分公司为单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并由公司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允许在当年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国信通信企业购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性工具、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在报请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其购置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国信通信企业单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超过已提折旧额50%且修理费在10万元以上的,在报经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国信通信企业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抵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的坏账损失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的报批审核程序和权限,逐级呈报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